高雄港區新聞網/記者李嘉興報導
出口業者要注意,一個商標欄位填錯,可能不只是補件這麼簡單。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近日發現,部分業者辦理貨物出口時,出現將甲商標誤報為乙商標,或貨品實際已有商標卻申報為「無商標」等情形。高雄關提醒,商標申報不實可能涉及違反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依個案情節可能面臨罰鍰、停止輸出入,嚴重者甚至可能被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高雄關表示,出口貨物辦理報關時,商標並不是可以隨意填寫的欄位。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出口報單應正確申報貨物實際標示的商標;如果貨物確實沒有任何商標標示,才應申報「無商標」。
也就是說,貨品本身、內包裝、外包裝或容器若有品牌或商標標示,出口業者在報單上就應依實際情形填報,不能因作業疏漏或資料套用錯誤,將有商標貨物申報成「NO BRAND」或「無商標」。
高雄關指出,近期實務上已發現部分業者將一個品牌錯報為另一個品牌,也有實際標示商標卻填報無商標的案例,這類申報落差可能影響海關後續查核與通關程序。
若海關查驗發現貨物實際商標與出口報單內容不符,高雄關說明,出口人須提出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授權使用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沒有仿冒情事的相關文件,經海關確認後,貨物才能辦理後續出口。
高雄關進一步指出,出口人若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有申報不實情形,可能涉及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3款規定。
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可視違規情節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也可能停止業者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高雄關表示,如果違規情節重大,依相關規定,還可能進一步廢止業者的出進口廠商登記,因此企業在出口作業時,不應輕忽商標欄位的正確性。
對出口業者而言,最簡單的自我檢查方式,就是在貨物實際出貨前,再次確認貨品本體、內外包裝及容器上是否出現商標標示,並逐一核對出口報單內容。
如果貨物完全沒有商標標示,高雄關表示,才應在相關欄位載明「無商標」或「NO BRAND」;若貨品涉及他人商標,業者也可事先備妥相關授權或證明文件,以便海關查核。
透過出貨前再次確認商標、報單及授權資料,不僅可以降低申報錯誤風險,也可避免因補件或進一步查核影響貨物通關時程。
高雄關呼籲,出口業者應落實內部報關資料審核流程,特別是同時經營多個品牌、代理不同商標或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出口的企業,更應確認實際貨品與出口報單商標資料是否一致,以維持通關順暢。
高雄關再次提醒出口人,正確申報商標是出口通關的重要環節,業者出貨前多一道確認程序,可降低違反貿易法、貨品輸出管理辦法及後續受處分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