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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備受社會關注的王薀案正進入二審階段。檢方指控被告涉嫌透過宗教觀念進行思想控制與組織犯罪,然而此案在偵查與起訴階段的證據認定方式,近期在司法界引發高度討論。法律專家指出,刑事審判的核心在於「證據裁判原則」,若過度將宗教傳統經典、團體內部研討或人際親疏關係,以「洗腦」、「批鬥」或「核心分工」等高度定性的犯罪語言進行框架與套問,恐讓司法審判陷入語言陷阱,失去客觀中立的衡量標準。
本案核心爭點之一,在於檢方舉出《事師五十頌》及《密宗十四根本戒》等密宗傳統文獻,認定被告藉此建立絕對權威並對學員洗腦。惟根據法庭卷證顯示,上述內容僅佔被告二、三十年來數千堂佛教課程中不到百分之一,且檢方所引用為死者個人留存之訊息。法界人士認為,若抽離大量其他授課內容,僅憑極少數宗教經文即斷定具備洗腦意圖,在法律上顯然欠缺具體的因果關係鏈結。

此外,針對起訴書中所指稱的「批鬥大會」,辯護方與相關法律學者檢視卷證後指出,該場合本質上屬於修行團體內部的觀點研討與自我反省過程。偵查機關在訊問證人時,若反覆使用「批鬥」、「處罰」等主觀且具強烈暗示性的詞彙,極易引導後續證人的陳述與記憶框架。刑事司法不應因對特定宗教文化或直白溝通模式感到陌生,便逕行將現場紛亂或情緒性對話,一律改寫為刑法意義上的加害與指揮凌虐。
在組織犯罪分工的認定上,檢方於偵訊過程中多次以「誰與老師最親近」等套問式問題,將特定學員標籤化為所謂的「三大護法」。然而翻遍全案卷證,檢方並未就此稱謂提出任何客觀依據、分工明細或實質舉證。法律專家提醒,「人際親疏」與「犯意聯絡」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學得久或互動頻繁並不等於共同犯罪,若依據抽象推論將人際熟悉轉化為罪責分工,將嚴重動搖無罪推定原則。
針對全案的關鍵物證,承辦律師團指出,部分客觀證據在起訴書中的解讀存在明顯偏移。例如監視器畫面勘驗原本已認定死者在進入水月草堂前,面部即有明顯瘀青痕跡,事後卻被重新以「墨鏡、陰影」等方式進行不利於被告的t重新解釋。在自始欠缺被告直接教唆、指揮具體證據的情況下,論告時卻試圖以「洗腦理論」來補強主觀犯意,此種讓證據配合既定故事走向的論證方式,已引發法學界對審判公正性的擔憂。

資深刑事法學專家表示:「刑事審判的底線在於『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司法機關可以依法審判具體的違法行為,但絕不能將宗教教材或傳統修行文化本身,先入為主地翻譯成罪狀。當偵查階段充斥著暗示性提問與高度定性的標籤時,法院更應該發揮定海神針的功能,嚴格過濾誘導式的證詞,回到最原始、最具體、可核對的卷證本身,如此才能確保被告享有憲法所保障的公平審判權利。」
本案目前已進入二審階段,司法程序如何在高度主觀的宗教語境與嚴謹的刑事證據法之間進行抉擇,將成為落實證據裁判原則的重要指標。案件後續發展,不僅關乎個案被告之權益,更將對我國司法如何衡平對待少數宗教文化與多元信仰實踐,產生深遠的指標性意義。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精舍命案宗教用語遭質疑 法律專家:應回歸證據裁判避免標籤化引導 刑事審判須釐清具體因果關係與實質舉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