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明賜/台北報導
記者潘明賜/台北報導
恆安社福基金會受台北市政府委託,管理兆如老人安養護中心,自90年託管至112年10月長達22年,才改由其他機構管理。恆安基金會董事長胡世賢挨告,在託管期限到期前,分兩次把園區19棵櫻花樹挖起運走。胡世賢否認有所謂的竊盜行為,案經台北地檢署偵結,依竊盜罪起訴。經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結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審結,作出上訴駁回的判決。
此案的爭點在於,檢察官認為,這些樹市價28萬5千元,原本種植在市府地裡,屬於市府所有。因此,依竊盜罪起訴;地院法官則認為卷內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於起訴書所載時間,搬運離去者為櫻花樹,亦無法認定被告移去樹木之行為,主觀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自難認被告行為構成竊盜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身為上級法院的高院法官,在法理的天平上,基於證據力的嚴整性,認為地院的無罪判決有理,28日審結駁回檢察官上訴。

辯護律師依據台北市社會局與恒安基金會的經營管理契約,恒安基金會對兆如安養護中心園區的樹木,本具有管理處分權限,而得維護、移植等。地院原判決書指出,社會局固於91年間補助恒安基金會購置袋種櫻花樹,惟依證人若水研園藝公司負責人黃冠達證述,100年間至兆如養護中心,已經有很多櫻花樹死亡,且認為文山區不適合種植樱花樹,則社會局補助種植的櫻花樹,是否於112年4月26日仍繼續存在,顯屬有疑。
又證人楊樹木證稱,被告曾向其購買斷根櫻花樹,並協助種植在兆如安養護中心,且告訴代理人自陳,無法確定所稱移去的櫻花樹之購買者為社會局或恆安基金會,則縱認被告移去樹木含有櫻花樹為真,仍無法認定櫻花樹確為社會局出資購買,而存有可能為被告出資購置的櫻花樹。

辯護律師也主張,依據台北市社會局與恒安基金會的經營管理契約,恒安基金會對兆如安養護中心園區的樹木,本具有管理處分權限,而得維護、移植等。判決書也指出,檢察官公訴意旨並無法證明被告移去的樹種及數量,且被告亦無竊盜之犯意。
無論是櫻花樹、茶花、紫薇、肉桂及海葡萄等樹木,縱使有移去之行為,仍屬在契約存續期間所允許的管理、經營行為,況且證人黃冠達證稱當時因樹木生長狀況不好,而移去其他院區等語,更可認被告移樹行為屬合理的管理措施,難認定有不法所有意圖。

根據網路資料顯示,恆安社福基金會自90 年起受託經營管理兆如老人安養護中心22年,配合政府推動之各項老人福利及長期照顧政策,為市民提供優質的長期照顧服務;面對新冠疫情,住民及家屬整體滿意度調查均仍達90 分以上,且家屬感謝函卡不斷。
恆安屬於多層級照顧服務網,跨足安養、養護、護理之家、日照及居家領域,遍及基北北桃,長照經驗長達30餘年。其在文山區深耕20餘年,與文山區獨居長者有深厚情感,文山山區幅員廣闊,遭遇颱風、土石流威脅、疫情時,獨老易有斷炊或生命危險。為了健全服務網絡,恆安與110個資源單位緊密連結、演習、訓練,建構分工,完善且密集安全。目前每日照顧文山區獨老694人,問安關訪每月超過2,000人次,另配合居民需求協助連結據點、居家、日間照顧和機構照護等服務,每日持續送共餐服務超過250次。
恆安自97年起承接文山老人服中心,目前服務連結在地會員520人。為回饋社區,辦理歲末送暖獨老暨弱勢家戶關懷園遊會,攜手110個公私部門資源一起努力與協力,連續11年每年邀請900位以上獨居長者及弱勢家戶參與,迄今已超過17,500人次受益。恆安基金會在居家服務、社區服務及機構服務方面,深獲市民肯定。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恆安董事長兆如安養護中心19棵櫻花樹羅生門 地院判無罪高院駁回檢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