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港區新聞網/記者李嘉興報導
供應國際航線船舶物料的業者要特別注意,貨物金額在5萬元以下,不代表每一件案件都可以免經海關查核直接裝船。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月16日提醒,裝船前務必再次確認「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中的「海關審核紀錄」,避免因誤解規定而觸法受罰。
高雄關指出,近期即有業者供應船舶需用物品給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雖已完成申報,但未注意海關在申報表兼准單上另有批註。
該案「海關審核紀錄」欄註明「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代表貨物仍須先接受海關查核。
然而,業者在尚未取得海關檢查人員簽章前,即自行把船舶需用物品搬運上船。
高雄關表示,這類行為已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定,業者不可因貨物金額較低,就逕自認定符合免查條件。
財政部關務署已於今年4月8日修正發布「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希望在兼顧風險管理前提下,提升船舶物料通關便利性。
依現行規定,不涉及沖退稅及簽審規定,且品類、數量及價值合理的船舶專用物料,整批離岸價格在20萬元以下者,可使用「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向海關辦理相關申報。
其中,船舶專用物料及符合規定的船員食用品,整批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發票及申報表兼准單無訛後,原則上得免予船邊或港內碼頭邊查核,直接辦理裝船。
但高雄關特別提醒,真正容易讓業者誤解的地方,就在「5萬元以下」並不代表一律自動免查。
海關仍可依個案風險等級、貨物情形及其他查核需要進行審酌。
如果申報表兼准單的「海關審核紀錄」欄位已註記「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或其他應辦事項,業者就必須依批註內容辦理。
也就是說,即使整批離岸價格低於5萬元,只要海關明確要求查核,業者就必須等候稽查關員完成查核,並由海關檢查人員加蓋章戳後,才能將物品裝上船。
高雄關表示,船舶需用物品供應業者辦理申報及裝船時,除了確認金額條件,也應將「海關審核紀錄」視為裝船前的最後一道確認程序。
若只看到「5萬元以下」就自行推定免查,而忽略海關個案批註,仍可能產生違規風險。
高雄關也呼籲,業者如果對申報表兼准單的批註、查核程序或裝船時點有疑問,應直接向承辦海關人員洽詢,不宜自行判斷。
對高雄港及國際航線船舶物料供應業者而言,這項提醒也代表通關便利化並非取消風險管理,而是在簡化程序的同時,仍保留海關依個案要求查核的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