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新聞策劃編輯部

記者李婉如/綜合報導
針對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涉及寶島極光公司案件遭起訴,天逸集團發布聲明表示,尊重司法程序,相關當事人將依法提出事證及答辯。集團表示,企業決策涉及當時的營運條件與實際執行情形,相關情況仍應依具體事證加以檢視,並呼籲外界尊重無罪推定原則,避免將尚待法院審理的指控視為確定事實。
據聯合新聞網9月16日報導,臺北地檢署依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罪嫌,起訴天逸財金創辦人温峰泰等4人。依檢方說法,案件涉及系統採購、辦公室交換,以及由寶島極光支付天逸員工薪資等事項,檢方認為相關行為涉及寶島極光公司利益。相關指控仍待法院審理認定。
主張綜合檢視決策背景 集團否認有不當意圖
對於案件涉及的經營安排,天逸集團表示,相關決策係基於當時企業營運、資源整合及業務發展需求,並否認有圖利特定個人或蓄意損害公司利益之情形。
集團表示,企業決策涉及多項營運因素,相關判斷應從決策當時的營運條件、業務規劃、預期效益及實際執行情形等面向綜合檢視,不能僅以事後結果作為判斷依據。集團並表示,後續經營及執行情形,亦應依具體事證一併檢視。
上述為天逸集團針對案件所提出的說明,相關決策是否涉及違法,以及個別被告應負何種法律責任,仍待法院依相關證據審理認定。

關注報導用語 籲區分各方說法與司法認定
天逸集團表示,對於部分媒體報導所使用的相關文字有所關注,並認為報導涉及司法案件時,宜清楚區分檢方指控、被告及相關當事人的說法,以及法院最終認定。
集團表示,媒體報導司法案件時,應以查證及客觀呈現為原則,相關案件目前仍在司法程序中,對於尚待法院審理的事項,宜避免以已確定的結論呈現,以維持資訊呈現的完整性。
將依法提出事證與答辯 後續依司法程序處理
對於後續司法程序,天逸集團表示,相關當事人將依法提出事證及答辯,以說明相關情形。針對部分報導內容,集團表示,如認為涉及不實或有需要釐清之處,將視具體情況依法處理,並保留相關法律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本案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起訴內容及相關當事人的答辯,均仍待法院依證據審理判斷。
警語:本文所述案件內容係依公開資訊及相關當事人說明整理,涉及之指控、主張及爭議事項,均以司法機關最終判決及認定為準。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天逸集團回應寶島極光案起訴 表示將依法答辯並籲尊重無罪推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