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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安區精舍蔡姓會計死亡案,台灣高等法院3日召開第二審準備程序,被告梁碧茵、吳慧珠、游秀鈴均到庭陳述。被告梁碧茵辯護律師團在庭上提出詳盡的「證據勾稽矩陣」與「活動時序圖」,結合13名被告與證人的交叉比對證詞,重構案發當晚的室內研討過程。
被告梁碧茵辯護律師團同時引述英國際腎臟專科醫師的鑑定報告,主張死者死因存在「中暑」導致橫紋肌溶解的非創傷性路徑,並質疑原審在醫學證據評價上恐有雙重標準。法官聆聽各方陳述後,宣布將於9月14日續行準備程序。

交叉比對證詞重建時序
辯護律師團指出,比對顯示,蔡姓會計於7月24 日0時左右才進入草堂,室內研討過程約1小時45分鐘。室內活動的先後順序:由言語研討開始,中途蔡小姐突然倒地,之發生約30秒的短暫拖行,接著蔡小姐重新坐起與站立,後段續行言語研討,並在最後十幾分鐘內進行了2至3次自發性的宗教「小禮拜」,隨後研討便結束。
錢建榮律師強調,當晚眾人均是以自我角度看見同一個事實。然而一審判決卻未依卷證,採取「相乘疊加」的方式處理陳述,將不同人目擊的相同動作錯誤解讀為數十次拉起與磕頭,營造出全程反覆凌虐的敘事。這顯然與13名證人拼湊出的客觀事件鏈,以及大安分局初期報驗書記載「無明顯外傷」、關係人筆錄及具中醫師身分之證人稱僅見「輕微瘀青」等卷內客觀證據產生多重矛盾。
游秀鈴聲請勘驗吳慧珠錄音於昨日庭訊進行。針對偵查中共同被告吳慧珠的錄音內容,法官將勘驗的完整內容記載於當日勘驗筆錄中。法官並諭知會再進行一次準備程序,就鑑定部分讓各被告及律師表示意見,決定鑑定內容及單位。

引述國際專家報告 質疑一審證據評價具「雙重標準」
在死因鑑定方面,連思藩律師指出,一審判決在評價醫學證據時存在嚴重的雙重標準:對瘀傷時間採取寬鬆認定:一審採信法醫因死者「未見黃色瘀傷」而推論瘀傷必在18小時內形成的說法,但經查證此推論違背法醫所引用的文獻原意。此外,死者雙上臂經採樣鏡檢結果為「無顯著出血」,在組織病理學上亦難以支持外力挫傷造成重傷致死的推論。
連思藩律師說,對腎損傷病程原審卻採取消極漠視:法醫已明確承認,肌肉損傷釋出肌球蛋白至引發急性腎衰竭的病程,一般發生在肌肉損傷後「12至24小時」。本案解剖發現死者腎臟已有大量肌紅蛋白沉積且膀胱無尿,原審卻未審酌此病程對發病時間的指示意義,逕認與當晚死亡前數小時的活動有關。
辯方並出具英國伯明罕女王伊莉莎白醫院腎臟專科醫師、兼具教授身份的鑑定報告。該報告指出,依據臨床數據與多項文獻支持,死者在案發前極可能就已因中暑引發橫紋肌溶解症。高烊輝律師亦輔以中央氣象署客觀資料說明,案發前台北連續23天處於危險熱暴露狀態,案發當天酷熱指數更出現「極度危險」。死者長期處於精舍建物中央、冷氣故障且通風不良的環境,另有佛壇酥油燈等額外熱源,具備高度熱傷害與脫水風險,非創傷性的中暑路徑在科學上完全無法排除。
是否存在「死後傷」亦成爭點,法官在庭訊末段做出明確指示,請被告及辯護人具體整理出認為屬於「死後傷」的部分,並建議後續透過審核原鑑定報告或向專業機關函詢的方式進行,以兼顧被告權益與客觀真相。法官最後諭知將於 9 月14日續行準備程序。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精舍命案二審高院開庭 辯方拋英國鑑定報告質疑死因 13人證詞交叉比對 重建現場時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