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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分署日前處理一起欠稅案,一家開發公司積欠113年度營所稅近400萬元。執行官追查金流時,發現公司帳戶在前任負責人任內,竟有上億元資金流向個人帳戶或第三人,且無法交代用途。在分署依法留置並聲請管收後,該負責人為免遭管收,當庭繳納200萬元並承諾分期清償剩餘稅款,案件已獲解決。
高雄分署表示,這起案件起因於該開發公司滯欠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近400萬元,因逾期未繳,案件移送分署強制執行。承辦執行官調查公司財產及金流後,發現公司銀行存款帳戶在前任負責人任內有多筆異常資金流出,其中部分款項匯給第三人,另有部分直接匯入前任負責人個人帳戶,累計流出金額超過1億元。
為慎重行使公權力,高雄分署多次通知現任及前任負責人到場說明,要求釐清公司資金匯出的原因及用途,並提出相關憑證與證據。
面對分署調查,負責人表示,部分款項是用於返還公司債權人,另有部分款項則是當初以前任負責人名義向外借款,雖然借款人是前任負責人,但資金實際上用於公司支出,因此才以公司款項清償相關借款。
不過,前任負責人始終無法提出具體憑證或其他證據資料,證明相關資金確實用於公司營運或清償公司債務。執行官審酌相關事證後,依法將前任負責人留置,並向法院聲請管收。
眼見可能遭法院裁定管收,前任負責人為避免失去人身自由,當庭緊急由親友匯款200萬元繳納欠稅,其餘欠稅款則提供擔保,並辦理分期繳納。高雄分署確認國家債權已獲足額保障後,於當日將前任負責人釋放。
高雄分署指出,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格的法律主體,公司財產與負責人個人財產並不相同。然而,部分民眾經營公司時,因欠缺相關法律觀念,容易將公司公帳與個人私帳混用,甚至任意挪用公司資金支付個人債務。
分署提醒,若公司負責人擅自將公司資金用於清償個人債務,可能被認定為隱匿或處分公司財產,除涉及相關法律責任外,也可能成為行政執行機關向法院聲請管收的事由。
此外,前任負責人也不能因事後已變更公司負責人,就認為自己可以免除責任。分署強調,如果前任負責人在欠稅年度內處分公司資產,並涉及脫產情事,即使日後已卸任或變更負責人,仍可能遭行政執行機關限制出境、拘提,甚至向法院聲請管收。
高雄分署強調,對於有能力繳納欠稅,卻意圖隱匿、處分財產或規避執行的義務人,將透過各項資料及金流追查手段持續追查,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執行措施,絕不寬貸,以維護國家租稅債權,落實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