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港區新聞網/郵輪行程取消怎麼賠?航港局新制上路 禁寫「僅供參考」、退票賠償規則一次看

記者李嘉興/綜合報導

郵輪旅遊市場逐步復甦,國人搭乘以臺灣港口為母港的郵輪,消費權益將有更明確保障。交通部航港局表示,「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港灣新聞網/郵輪行程取消怎麼賠?航港局新制上路 禁寫「僅供參考」、退票賠償規則一次看事項」經行政院115年5月13日第98次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並由交通部於115年7月27日正式公告實施,未來郵輪業者在船票銷售、航程異動、退票及賠償等事項上,都必須遵循統一規範。

交通部航港局指出,新規範主要適用於以臺灣為主要攬客市場、在臺直接銷售或委託代理人代售船票,並以我國港口作為母港營運的郵輪。契約將明確界定郵輪公司與旅客為契約當事人,避免過去在代理銷售或爭議處理時,旅客難以釐清責任歸屬。

依照新制,郵輪公司必須在契約中完整揭露重要資訊,包括契約審閱期間、郵輪航程、停靠港口、服務內容、船票費用、繳費期限及其他影響旅客權益的重要事項,提升郵輪船票資訊透明度,避免消費者在付款後才發現限制條件。

針對旅客臨時無法參加航程的情況,新規範明定,旅客在航程開始前可以申請由第三人替代參加,郵輪公司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拒絕。此項規定可降低旅客因突發狀況無法成行時的損失,也增加船票使用彈性。

航程變更部分,除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郵輪公司的事由外,郵輪公司不得任意變更原定航程。若因可歸責於業者的因素擅自更改行程、取消航程或未依約提供服務,必須依定型化契約所規定的退費及賠償機制處理。

新制也採取旅客與業者責任對等的設計。旅客若在航程開始前自行解除契約,應依通知退票日期距離出發日的時間長短,負擔相應比例的退票費用;反之,若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的原因取消航程,業者除須退還旅客已支付的費用,也必須依相同比例基準給付賠償。

考量郵輪產業實際營運情形,郵輪公司也可以提出對旅客更有利的替代方案,例如改期、替代航程或其他補償措施,但必須經旅客自行選擇並明確同意。若旅客不同意替代方案,業者仍須回歸原定的退費及賠償制度,不得片面以替代方案取代法定責任。

對於郵輪航程延誤或未依契約內容執行,新規範也分別建立按日數或服務差額計算的賠償原則。郵輪公司應在合理期間內完成退款及賠償;若發生延遲,業者須主動向旅客說明延遲原因及預估處理時間,提高退款作業的透明度與可預期性。

航港局強調,郵輪公司不得在契約中使用「僅供參考」或其他模糊、不確定的文字,藉此規避航程與服務責任;也不得排除或限制旅客依法享有的解約、求償及提出異議權利,更不得以契約條款變相加價,或免除、減輕業者依法應負的責任。

此外,以臺灣港口為母港營運的郵輪業者,依法應在臺設立分公司,或委託在臺代理業者辦理相關業務,以確保旅客發生消費申訴或爭議時,能在國內找到明確處理窗口。

交通部航港局也規劃推動郵輪聯合訪查,將會同交通部觀光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針對消費者保護、船舶安全、食品安全衛生及傳染病防治等項目進行查核,透過事前預防與事後監督,持續改善我國郵輪旅遊環境。

交通部航港局航務組科長杜文允表示,新制希望在兼顧郵輪產業營運實務的同時,建立更公平、透明且可預期的交易規範,讓旅客購買郵輪船票時能清楚掌握權利義務,也促使郵輪業者提升服務品質及消費爭議處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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