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馬源培/台中報導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清明節)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妥善安排勞工休假與工資給付,雙方應事先協商確定休假日期與工資計算方式,避免日後發生勞資爭議。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凡適用該法之勞工,雇主於上述「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2日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時,應約定好調移休假日期,始得為之。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遇到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議,若補休日仍須使勞工出勤,工資須依「國定假日加班」規定計算給付。

勞工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勞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約定國定假日補休日為4月3日(星期五)及4月6日(星期一),假設月薪為新臺幣40,800元的勞工,每日出勤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70元(40,800元/30日/8小時),於4月3日至6日連假期間,各日得否出勤及其工資給付規定說明如下:
首先,4月3日(星期五)及4月6日(星期一)為補休日,勞工出勤工資須依「國定假日加班」,出勤加倍發給工資,此二日每日出勤8小時,每小時為170元,總工資應為2,720元(170元×8小時×2日)。接著,4月4日(星期六)為休息日,勞工出勤工資應依規定加給,該日出勤8小時,總工資應為2,154元(170元×2小時×4/3+170元×6小時×5/3=2,154元(須進位)。至4月5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則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另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國定假日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勞工局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減少爭議發生,共同營造和諧的勞動環境。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親洽本府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檯。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清明、兒童節連假將至 中市勞工局提醒勞雇雙方應事先協商休假與工資計算方式



